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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孙某甲、白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孙某甲,白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81民初497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被告:孙某甲,女,汉族。被告:白某某,男,汉族,系孙某甲之夫。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孙某甲、白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甲、白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代偿其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000元。2、诉讼费与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8月3日依法登记结婚。2010年8月7日,被告孙某甲向原韩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盘龙信用社借款50000元,借期1年,原告作为保证人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不予还款。2016年2月23日原告为被告代偿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现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为其代偿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000元。被告孙某甲、白某某未答辩。围绕诉讼请求,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陕西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一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用以证明2010年8月9日被告孙某甲向原韩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盘龙信用社借款50000元,用于养猪,原告给此笔借款提供担保;3、2016年2月23日陕西省农村金融机构收回贷款凭证复印件一份及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龙支行开具的情况说明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为被告孙某甲代偿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1000元,二被告至今下落不明。被告孙某甲、白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证据放弃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核认为真实、合法、有效,予以确认。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0年8月9日,被告孙某甲向原韩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盘龙信用社(现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龙支行)借款50000元,借款用途为养猪,借款期限自2010年8月9日起至2011年8月5日止。原告孙某某给此笔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保证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2016年2月23日原告为被告孙某甲代偿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000元。另查明,被告孙某甲与白某某于2010年8月3日依法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依原告申请,2017年3月14日本院作出(2017)陕0581民初49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孙某甲在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龙支行的存款11253.52元。本院认为,原告与原韩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盘龙信用社(现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因被告孙某甲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依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代被告孙某甲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1000元,其依法有权向被告孙某甲追偿。故原告要求被告孙某甲支付其代偿款11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某甲和白某某系夫妻关系,且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白某某支付其代偿款11000元的诉讼请求,亦应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某甲、白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某某支付代偿款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40元,由被告孙某甲、白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泰杰审判员  杨剑虹审判员  李宗研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同田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