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刑终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姜洪信、曾雅林等人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洪信,曾雅林,刘怀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刑终77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洪信,男,雅安市雨城区人。2007年1月17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13年1月13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经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曾雅林,男,雅安市雨城区人。2010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3月13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经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怀奎,男,雅安市雨城区人。2000年12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7年1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经县看守所。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雅林、刘怀奎、姜洪信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川1825刑初6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姜洪信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案卷材料、讯问了上诉人。审理期间,上诉人姜洪信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姜洪信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洪信撤回上诉。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2017)川1825刑初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中康审判员 李开江审判员 梅 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双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