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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2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范科、杨忠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范科,杨忠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2877号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吴红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凤祥,男,汉族,1993年2月9日出生,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舒茗,女,汉族,1994年5月10日出生,系公司员工。被告:范科,男,汉族,1986年1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被告:杨忠国,男,汉族,1989年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范科、杨忠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丁观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人民陪审员  杨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田 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