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13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林景军与尹花改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景军,尹花改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13097号原告林景军,女,汉族,1977年7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尹花改,女,汉族,1950年11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景军诉被告尹花改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林景军未在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