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丹与杨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丹,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858号申请执行人李丹,女,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杨波,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岸民初字第68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抚养费21,600元,执行费22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波名下的银行存款21,82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敬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余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