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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4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岭市利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毛晨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岭市利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毛晨波,金红辉,罗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4963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利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中路363号,组织机构代码:68072014X。法定代表人王相荣。被执行人毛晨波,女,1979年10月21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金红辉,女,1971年11月23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罗海燕,女,1974年4月12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1799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利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毛晨波、金红辉、罗海燕(2017)浙1081执4963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金红辉有车牌号为浙J×××××的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金红辉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2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詹文渊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吴荣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