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民辖终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天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辖终3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滨海新区石化轻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旱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中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谢秋公路以东新未庄。法定代表人:马洪明。上诉人天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中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3民初47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方 艳审判员 刘红波审判员 葛继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海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