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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清丰县天润城购物广场申请执行王庆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清丰县天润城购物广场,王庆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2执253号申请人清丰县天润城购物广场,住所地:清丰县朝阳路。被申请人王庆涛,男,汉族,1981年5月4日出生,住清丰县阳邵乡。本院在执行清丰县天润城购物广场申请执行王庆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庆涛已给付申请人清丰县天润城购物广场3139.10元,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庆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922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波审判员  王玉峰审判员  秦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裴振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