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3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高绪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高绪友,柴永帅,马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39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孙毅,行长。被执行人:高绪友,男,1968年8月28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柴永帅,男,1972年2月1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马伟,男,1972年7月25日生,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与马伟、高绪友、柴永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鲁0281民初932号]中,被执行人高绪友、柴永帅已履行完法律义务,查明被执行人马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