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2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恒天动力有限公司与张晓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天动力有限公司,张晓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民初419号原告:恒天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9179432W。法定代表人:李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芸,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凡,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晓明,男,195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原告恒天动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蒋 权审判员 孔庆波审判员 李云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万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