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7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奎屯金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与新疆特克斯县交通运输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特克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奎屯金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新疆特克斯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7民初819号原告:奎屯金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所住地:新疆伊宁市仁和小区2-1-401。法定代表人:任晓荣,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金,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特克斯县交通运输局,所住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克斯县阿扎提街三环。法定代表人:马开明,系交通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志刚,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新疆特克斯县交通运输局干部,原住新疆巩留县牛场巴本库热队西三巷29号,现住新疆特克斯县特克斯镇合和小区11号楼3单元401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锋,新疆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奎屯金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诉被告新疆特克斯县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奎屯金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奎屯金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472元,减半收取计9236元,由原告奎屯金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清照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