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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东瀛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明运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康市汉滨区东瀛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吴明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1154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东瀛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流水镇窑头村一组。法定代表人:熊荣梅。委托代理人张正东,男,生于1967年9月21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大桥南路。被执行人吴明运,男,生于1971年4月25日,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晓道乡。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东瀛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汉滨民初字第012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吴明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向安康市汉滨区东瀛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件款660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6142.5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吴明运已经全部履行上述义务,申请人安康市汉滨区东瀛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正东已于2017年7月26日将案件款全部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902执11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承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