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04民初8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董宝川与李雅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宝川,李雅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8411号原告:董宝川,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李雅菊,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董宝川与被告李雅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董宝川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宝川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宝川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已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董宝川负担。审 判 员  余 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丁宝平书 记 员  顾秀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