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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襄阳市天源心机电有限公司与湖北华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市天源心机电有限公司,湖北华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223号原告:襄阳市天源心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新世纪家居生活广场第8幢2层8-2-205号。法定代表人:程景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丹、张博,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华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隆中街89号。法定代表人:蔡孝国,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市天源心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华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市天源心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华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2元,由原告襄阳市天源心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姚成昌审判员 何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翟勇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