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8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喜良、陈玉花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喜良,陈玉花,新疆远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木垒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8民初888号原告: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地址:木垒县北环东路55号。法定代表人:朱智岗,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该社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新疆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喜良,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木垒县村民。被告:陈玉花,女,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木垒县村民。被告:新疆远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木垒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地址:木垒县园林东路。法定代表人:陈培虎,该公司经理。原告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喜良、陈玉花、新疆远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木垒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田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