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7101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苏利与武汉富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利,武汉富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7101民初131号原告:苏利,女,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艳,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富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372号。法定代表人:周美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飞,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萍,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利与被告武汉富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山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艳、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飞、魏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024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苏利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6702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3日,原告乘坐被告员工田某驾驶的鄂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武汉绕城高速公路G42沪蓉826km上行0米处时,因田某未确保行车安全致使原告受伤。经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等级公路大队认定,被告员工田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原告经诊断为右肩袖(近侧)Ⅱ°Ⅲ°撕裂,右肩关节创伤性骨关节炎,右冈上肌挫伤。经法医鉴定为X(十)级伤残,误工期为伤后90日,护理期为伤后60日,后续治疗费为3000元。肇事车辆鄂A×××××号小型轿车由被告富山公司所有。原告乘坐被告车辆,即原被告之间成立客运合同关系,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富山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营养费由于原告没有住院治疗,应不予支持;护理费用原告没有提供护理票据,应当按照湖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交通费300元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认为,富山公司承认苏利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苏利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苏利乘坐富山公司的出租汽车,双方形成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富山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其合同义务将苏利安全送达目的地。在乘客运输过程中,富山公司驾驶员田某驾驶鄂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武汉绕城高速G42沪蓉826km上行0米处时,因未确保行车安全,导致车内乘客苏利受伤,富山公司应对因其违约行为给苏利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富山公司已经支付了苏利事发当天的急救费451元和门诊费345.09元,对于原告向法院主张的600元医疗费系实际发生和支出的费用,对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赔偿请求中的护理费,因其未能提供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或护理依赖程度,应参照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护理时间以湖北诚信司法鉴定所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为准。原告赔偿请求中的交通费,本院酌情认定为100元。原告赔偿请求中的营养费,因没有医疗机构和鉴定机构的意见予以佐证,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其他各项主张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经核算,原告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600元、误工费2800元÷30日×90日=8400元、护理费32677元÷365日×60日=5372元、交通费100元、残疾赔偿金29386元/年×20年×0.1=5877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0040元/年×(18-3)年×0.1÷2=15030元、后期治疗费3000元、鉴定费1800元,合计9307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富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利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3074元。二、驳回原告苏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8元,由原告苏利负担42元,由被告武汉富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1066元(此款已由原告苏利垫付,被告武汉富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行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员 郭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悦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