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9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越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9刑初34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越,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重庆市南川区。2015年6月2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6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同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南川检刑诉[2017]323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张越来到重庆市南川区,将被害人殷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价值716元银翔牌YX150-E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次日凌晨,被告人张越来到南川区,将被害人彭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价值3641元宗申牌ZS150-48A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2017年6月9日民警将张越抓获,并从被告人张越住所查获被盗两辆摩托车分别发还被害人殷某、彭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越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越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越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张越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张越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田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亚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