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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2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臧x1与藏x3、臧x4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x1,刘xx,臧x2,藏x3,臧x4,臧x5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568号原告:臧x1,男,1960年10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庭,北京茂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xx,女,1933年2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臧x2,女,1964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被告:藏x3,男,1958年12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被告:臧x4,女,1969年12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臧x5,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臧x1诉被告刘xx、臧x2、藏x3、臧x4、臧x5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臧x1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臧x1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x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臧x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晓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宿鹏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