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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3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刘红艳与陆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艳,陆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3836号原告:刘红艳,女,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新区。被告:陆杰,男,1990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艳与被告陆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艳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红艳负担。审判员 俞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龙马幸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