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3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刘红艳与陆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艳,陆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3836号原告:刘红艳,女,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新区。被告:陆杰,男,1990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艳与被告陆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艳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红艳负担。审判员 俞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龙马幸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