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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昆明晋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沙里、陈忠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晋工机械有限公司,陈沙里,陈忠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850号申请执行人:昆明晋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石安公路云南二手车交易中心对面法定代表人:吴华雄,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英,云南东方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陈沙里,男,1991年1月10日生,哈尼族。被执行人:陈忠贵,男,1975年2月21日生,哈尼族。关于申请人昆明晋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沙里、陈忠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7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8526.69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且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驰原审 判 员  李江永代理审判员  毛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