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李奇、刘艳红社会抚养费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奇,刘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1执684号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冷水江市锑都中路123号。法定代表人:张小龙,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奇,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执行人:刘艳红,女,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李奇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奇、刘艳红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奇、刘艳红在本院辖区内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暂不能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卷澜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人民陪审员 曾 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