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72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与舟山市侨泰贸易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舟山市侨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72执3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千岛路***号建设大厦*座*******室,*座*楼。负责人:欧阳晶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舟山市侨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西码头(舟山禾峰仓储有限公司201室)。法定代表人:李瑛,该公司执行董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与舟山市侨泰贸易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72民初26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舟山市侨泰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亦向本院报告了财产状况。经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舟山市侨泰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存款、车辆等财产,名下的“侨泰”船已被本院司法处置完毕,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本院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72执3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华刚代理审判员 刘啸晨代理审判员 夏淇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汪姣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