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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6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兆良与姜新新、陈中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兆良,姜新新,陈中南,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必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6087号原告:周兆良,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甸禄,山东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玲,山东丰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姜新新,男,197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被告:陈中南,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被告: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光华大厦*号楼**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50503512L(1/8)。法定代表人:蔡国新,总经理。以上三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远,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华,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必芹,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原告周兆良与被告陈必芹、姜新新、陈中南、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起诉状上载明的被告陈必芹的地址无法直接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陈必芹新的送达地址,本案需公告送达,但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公告费1050元,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兆良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8元,退回原告周兆良。审 判 长  刘坤华人民陪审员  张学昌人民陪审员  贾方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董萃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