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司救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刘桂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决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川0792司救执6号救助申请人:刘桂珍,女,汉族。救助申请人刘桂珍因与被执行人钟思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以无法获得全部实质赔偿,家庭经济困难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桂珍属于因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伤害,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执行人钟思永应赔偿刘桂珍人民币54021.91元,但钟思永至今分文未付,刘桂珍通过诉讼途径无法获得赔偿,导致赔偿权利人刘桂珍陷入生活困难。救助申请人刘桂珍承诺接受救助后服从法院判决,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不进行上访、闹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如下:给予申请人刘桂珍司法救助金5000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