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执3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罗鹏与李锟、欧阳旭、陈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鹏,李锟,欧阳旭,陈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3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罗鹏,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锟,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欧阳旭,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磊,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罗鹏与李锟、欧阳旭、陈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304民初185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锟、欧阳旭、陈磊的可供执行财产进行查找,经查明查明被执行人李锟在2014年5月6日以2220万元最高竞价取得的登记在自贡市安凯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自贡市大安区凉高山街牌坊坝居委会10组4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自房权证(2011)字第1216020**号、121602230号、121602438号、121602322号、121602611号、121602402号、121602579号、121602125号、121602487号、122801671号共十处房产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自国用(2012)第041501号。现因上述房屋分别被多家人民法院查封及轮候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对该房屋无处置权。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申请执行的财产具备可执行的条件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鸣审判员 夏蕙审判员 王引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