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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1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叶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1刑初148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因本案于2017年4月17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满洲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满洲里市看守所。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以满检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郝春虹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玉慧、玮玮,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2月,被告人叶某在满洲里市某公寓内,容留侯某吸食冰毒。2、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叶某在满洲里市某酒店内,容留王某、史某吸食冰毒。3、2017年4月1日,被告人叶某在满洲里市某公寓内,容留王某、史某吸食冰毒。据此,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定被告人叶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受立案文书、强制措施文书、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称重记录、满洲里市公安局说明、现场检验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王某、史某、侯某、陈某、刘某的证言、鉴定文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记录及拍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鉴于被告人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郝春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雪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