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3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和瑞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士新、唐孝喜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和瑞电器有限公司,王士新,唐孝喜,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5民初3345号原告:南京和瑞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MFBEXXQ),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大定坊工业园宁水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瑞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小旺,江苏正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士新,男,1992年7月5日生,汉族。被告:唐孝喜,男,1988年7月20日生,汉族。被告: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55511373C),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空港枢纽经济区蓝天路229号。代表人:周韶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楠,男,1987年4月16日生,汉族。原告南京和瑞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士新、唐孝喜、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百世物流公司南京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成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瑞电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瑞宝及其委托代理人邢小旺、被告王士新、被告唐孝喜、被告百世物流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和瑞电器公司诉称:2016年8月25日,其与他人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其供应10台高压发生器。同年9月26日,其将10台高压发生器包装好后交给被告百世物流公司运输,并于当日填写了百世快运货运单。次日,其联系被告王士新(接受该批货款的驾驶员)询问是否发货等,王士新告知其货物已被扣押,要求其与百世物流公司市场部的被告唐孝喜联系。其与唐孝喜联系后,唐孝喜告知因该批货物的寄件人胡荣欠唐孝喜运费,该批货物被扣押。其曾向公安机关报警,但唐孝喜拒绝调解。现要求三被告返还其交付运输的10台高压发生器,并要求三被告承担违约金(以1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9月26日起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返还货物之日止)。被告王士新辩称:其系被告唐孝喜开办的货运配送站雇佣的驾驶员,其工资由唐孝喜发放。配送站的主要业务是从需要运输的客户处谈好运输价格并接受货物后分配给各个物流公司承运,赚取中间的运费差价。案外人胡荣自2015年起就作为需运输客户的经办人找唐孝喜开办的配送站运输货物。胡荣共计欠配送站运费4万元。2016年9月,胡荣又要求唐孝喜的配送站运输货物,其受唐孝喜安排去胡荣处拖货,胡荣交给其10个木箱的货,并未告知其货物名称。其将货物拖至唐孝喜配送站后,打电话给胡荣,要求胡荣结清之前所欠运费,胡荣称之前所欠运费系其他公司所欠,不是原告和瑞电器公司所欠。唐孝喜告知胡荣,之前所有运费均系胡荣经手,应由胡荣给付运费,在胡荣付清之前所欠运费后,其会将该批货物安全运输。两三天后,胡荣与和瑞电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瑞宝来到配送站,告知货物是和瑞电器公司的,与胡荣无关。其告知和瑞电器公司该批货物的物流单上记载的名字是胡荣,其认为货物是胡荣的。双方协商未果。现讼争的货物在唐孝喜的配送站内。其认为和瑞电器公司应将胡荣之前所欠运费付清后才能为和瑞电器公司运输或返还货物。被告唐孝喜辩称:被告王士新的陈述属实。其从2015年起与胡荣发生业务往来,胡荣负责发货,其印象中胡荣是为康普公司和雨电公司两家发货。截止2016年10月,胡荣欠其运费4万多元未付。其现认为讼争的货物系胡荣的,胡荣欠其运费,其才暂扣胡荣的货物的。被告百世物流公司南京分公司辩称:原告和瑞电器公司的诉请与其无关,讼争的货物并未进入其仓库。该纠纷系和瑞电器公司和唐孝喜之间的纠纷。唐孝喜、王士新均与其无关。经审理查明:被告唐孝喜从事物流配送业务,被告王士新系唐孝喜雇佣的驾驶员。2016年9月26日,原告和瑞电器公司的经办人员胡荣与唐孝喜电话联系,要求唐孝喜为和瑞电器公司发送一批十个木箱的货物至外地。唐孝喜安排王士新前往胡荣告知的仓库去拖货。胡荣将十个木箱的货物交给王士新运输,王士新将携带的百世物流公司的货运单交由和瑞电器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填写,王士新在收件员签名栏签名。在该货运单上填写的寄件公司名称为原告,收件公司名称为珠海普利德医疗公司,货物名称为发生器,件数为10件,包装为木箱。王士新将十个木箱货物运回唐孝喜的配送站后,唐孝喜认为其之前为胡荣发送货物,胡荣尚欠其4万余元运费未支付,唐孝喜便将该批货物扣留,未为和瑞电器公司发货。唐孝喜打电话告知胡荣,要求胡荣付清之前所欠的运费后,其才发货。后和瑞电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找到唐孝喜的配送站,告知唐孝喜货物系和瑞电器公司的,不是胡荣个人的,要求唐孝喜归还货物。唐孝喜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和瑞电器公司于当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民警和唐孝喜电话联系,唐孝喜称胡荣之前经办的货物托运尚欠4万余元的运费未付,故扣押。2017年3月,和瑞电器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归还货物并承担违约金。审理中,唐孝喜称胡荣欠其的4万余元运费系胡荣为另外两家公司发货所欠的运费,该欠款应由胡荣承担。和瑞电器公司要求三被告承担违约金,提供了其与珠海普利德医疗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和珠海普利德公司催交货物函件各1份,该合同约定“合同金额为10万元;本合同物料交期延误处罚按合同总金额日1‰在货款中扣除”,故和瑞电器公司要求三被告以1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三被告对和瑞电器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不予认可。被告百世物流公司南京分公司称唐孝喜、王士新两人与其无关,百世物流公司的面单系唐孝喜、王士新在其公司下属的站点自行取走的,讼争的货物并非其委托唐孝喜、王士新进行运输的。上述事实,有货运单、接处警记录、购销合同、催交货物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案外人胡荣系受原告和瑞电器公司的安排为和瑞电器公司联系货运站发送货物,系履行职务的行为,货运单上填写的发货单位为和瑞电器公司,且本案涉案的货物被扣后,和瑞电器公司也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可以证明本案涉案的货物的所有权人为和瑞电器公司。被告王士新系被告唐孝喜雇佣的驾驶员,王士新、唐孝喜以胡荣欠其运费为由将原告和瑞电器公司的货物扣留,系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现和瑞电器公司要求返还涉案的货物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王士新系唐孝喜雇佣的驾驶员,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唐孝喜承担。唐孝喜认为胡荣欠其运费,可以另行主张自己的权利。王士新虽使用了百世物流公司的空白货运单进行填写,但和瑞电器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唐孝喜、王士新系代理被告百世物流公司南京分公司从事涉案货物的运输,故对和瑞电器公司要求百世物流公司南京分公司承担返还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和瑞电器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提供了其与案外人间的购销合同及催交货物的函,并不能充分证明其已向案外人承担了违约责任,也不能证明该责任应由唐孝喜承担,故对和瑞电器公司的该请求,本院也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孝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和瑞电器公司十个包装木箱的发生器(在唐孝喜处)。二、驳回原告和瑞电器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和瑞电器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唐孝喜负担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审判员 成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