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3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心行与李菊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心行,李菊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3762号原告:李心行,男,出生于1947年8月6日,汉族,住新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亮,系原告儿子,男,出生于1977年3月5日,汉族,住新密市。被告:李菊敏,男,出生于1962年11月1日,汉族,住新密市。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原告李心行与被告李菊敏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心行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心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心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为116元,由原告李心行负担。审判员 王文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