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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谭钰铭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钰铭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98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钰铭,男,1996年2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辩护人胡义松,重庆金牧杨(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8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钰铭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司子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钰铭及其辩护人胡义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1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谭钰铭驾驶渝F6****小型轿车搭载田某某由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万达工地往陈家桥富利加油站方向行驶,行至陈家桥合信驾校路段,撞上了公路右侧边上的被害人程某某,造成程某某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谭钰铭当即用手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其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如实供述了犯罪的事实。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谭钰铭驾车观察不够,操作不当,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渝F6****小轿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人谭钰铭的伯母牟某某,该车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并附加了不计免赔。2017年6月19日,被害人程某某的亲属向本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经审理,本院认定因程某某死亡产生的损失共计1035934.38元,扣除谭钰铭已经支付的57000元,还需赔偿978934.38元,于2017年7月18日判决由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赔偿被害人程某某亲属978934.3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谭钰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人田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事故现场、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机动车保险单,本院(2017)渝0106民初10138号判决书及被告人谭钰铭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钰铭犯罪后自首,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被告人谭钰铭的辩护人认为,谭钰铭犯罪后自首,系初犯,积极赔偿,才从学校毕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谭钰铭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钰铭犯罪后打电话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因保险公司可以足额对被害人的损失予以赔偿,对谭钰铭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谭钰铭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对其辩护人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钰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传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