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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秦福臣犯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福臣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刑初97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福臣,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平舆县。被告人秦福臣曾因盗窃,于2014年9月22日被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6月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7]10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福臣犯销售假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福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被告人秦福臣在无药品销售资质的情况下,明知通过非正规渠道低价购进的内服性药系假冒药品,仍在其经营的位于常州市武进区鸣凰坝头路5号的无名成人保健品店内销售牟利。2017年2月28日,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鸣凰派出所民警在该店内查获待销售的各类性药数百粒。其中,“冬虫夏草”字样产品共132粒、“虎虎生威”字样产品共180粒,经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冬虫夏草”、“虎虎生威”字样产品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秦福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钱某的证言,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现场笔录及照片,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福臣明知是假药而销售牟利,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秦福臣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秦福臣犯销售假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福臣犯销售假药罪(未遂),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禁止被告人秦福臣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查获的产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旭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吴艳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