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民初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铜仁丰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康翔、田宏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仁丰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康翔,田宏顺,贵州南长城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1949号原告:铜仁丰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南长城路金滩休闲港7-9号。法定代表人:黎庆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子路,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侗族,系原告公司员工,住铜仁市碧江区。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国祥,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侗族,系原告公司副行长,住铜仁市碧江区。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被告:康翔,男,1991年2月4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特区。被告:田宏顺,男,1962年6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被告:贵州南长城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贵��省铜仁市新华北路75号。法定代表人:田宏顺,职务不详。原告铜仁丰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康翔、田宏顺、贵州南长城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铜仁丰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诉讼费收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铜仁丰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胡冬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