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7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葛与李玉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葛,李玉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76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葛,男,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民强一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香,女,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步云山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叶青,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杨葛与被上诉人李玉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4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葛于2017年8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杨葛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葛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庆利审判员 冯立波审判员 孔祥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施 跃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