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2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江西黎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旭平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黎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旭平,吴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2财保16号申请人:江西黎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在黎川县京川大道200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峰。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江旭平,男,汉族,1980年11月21日出生,住黎川县。被申请人:吴海燕,女,汉族,1985年9月26日出生,住黎川县。申请人江西黎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旭平、吴海燕(夫妻)银行存款3万元及截止到2017年7月21日利息2620.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黎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所有赣F×××××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黎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旭平、吴海燕的银行存款32620.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346元,由申请人江西黎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朝夕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涂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