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2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林靖皓与内江市百年新渔业养殖开发有限公司、刘延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靖皓,内江市百年新渔业养殖开发有限公司,刘延华,刘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2354号原告:林靖皓,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委托代理人:邹成忠,系内江市祥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内江市百年新渔业养殖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内江市东兴区胜利镇龙观村4组。法定代表人:刘延华,系该司经理。被告:刘延华,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陈洪,系内江市东兴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第三人:刘洁,女,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靖皓与被告内江市百年新渔业养殖开发有限公司、刘延华、刘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靖皓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靖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靖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林靖皓负担。审判员 胡谢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