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5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万建明与张继甫贾映贵张良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建明,张继甫,贾映贵,张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5民初1157号原告:万建明,男,汉族,生于1982年10月14日,住梓潼县文昌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凤玲,梓潼县潼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继甫,男,汉族,生于1970年3月22日,住梓潼县宏仁乡。被告:贾映贵,女,汉族,生于1971年7月6日,住梓潼县宏仁。被告:张良,男,汉族,生于1993年12月17日,住梓潼县宏仁乡。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朝富,四川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万建明诉被告张继甫、贾映贵、张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继甫、贾映贵、张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建明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建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原告万建明负担。审判员 陈永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郭晓慧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