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06民初4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金桥担保有限公司与彭道盛、张桐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金桥担保有限公司,彭道盛,张桐要,李良楚,彭涛,宁波汇得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678号原告:宁波市北仑金桥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6145017XY)。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长江国际商务大厦*幢*****室。法定代表人:康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乐亦波,该公司员工。被告:彭道盛,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被告:张桐要,女,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被告:李良楚,男,195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彭涛,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被告:宁波汇得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崂山路*号*号楼*****室。法定代表人:彭涛。原告宁波市北仑金桥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彭道盛、张桐要、李良楚、彭涛、宁波汇得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金桥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583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金桥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聂宗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郑智杨代书记员 方碧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