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执恢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与邹业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邹业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2执恢19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负责人张喜军,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邹业龙。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邹业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中民初字第3145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2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抵押房产进行司法拍卖,且已成交。拍卖款项不足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书面同意,被执行人对剩余债务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202执恢190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张如龙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书记员高毅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