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执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朴松允与金桂花等民间借贷纠纷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朴松允,金桂花,金星佑,赵英子,金龙云,金龙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4执保76号申请人:朴松允,男,朝鲜族,1948年1月4日生,住吉林省珲春市哈达门乡涌泉村四组。被申请人:金桂花,女,朝鲜族,1976年5月28日生,住韩国京畿道扬州市严霸洞街16-7。被申请人:金星佑,男,朝鲜族,2008年12月12日生,住吉林省延吉市环卫小区(延吉市人民法院附近)。被申请人:赵英子,女,朝鲜族,1949年11月19日生,住吉林省安图县石门镇榆树川村四组。被申请人:金龙云,男,朝鲜族,1968年11月28日生,住吉林省安图县石门镇榆树川村四组。被申请人:金龙三,男,朝鲜族,1978年4月6日生,住吉林省安图县石门镇榆树川村四组。申请人朴松允与被申请人金桂花、金星佑、赵英子、金龙云、金龙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朴松允于2017年7月18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被申请人金龙云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支行账户(账号为:6222080808001124620)内有存款120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的(2017)吉2404民初140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查明,被申请人金龙云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支行账户(账号为:6222080808001124620)内无12000元存款,无标的可实施保全,应撤销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2404执保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龙虎审判员 高红丽审判员 倪怀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郎丽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