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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9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何少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何少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9209号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古鉴龙良路龙湖新城2号康格斯花园一期2座P1号铺。法定代表人:叶伟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伟科、罗壕全,原告的员工。被告:何少梅,女,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少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缴清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 逵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柯洁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