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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恢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嘉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嘉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执行程序用)(2017)鲁1402执恢342号申请人: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连玉,董事长。被执行人:德州嘉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立仁,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嘉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166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王中红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飞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