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初26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02深圳市佶达德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三千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佶达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三千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初2617-2号 原告:深圳市佶达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大浪社区华宁西路星辉科技工业园C栋4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77962J。 法定代表人:陆知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徽,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三千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上南东路128号恒昌荣高新产业园1栋12楼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2862362。 法定代表人:李汉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子怀,广东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博超,广东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佶达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佶达德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三千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千米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涉案专利号:ZL201630036XXX.X),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佶达德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佶达德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佶达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佶达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佶达德科技有限公司多交的人民币4,27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 文 全 审判员 梁 乐 乐 审判员 邓 婧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吴佳(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