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王明与武汉康鑫辉煌运输有限公司、贺亮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武汉康鑫辉煌运输有限公司,贺亮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1406号原告:王明,男,199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华,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701011101068,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康鑫辉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蔡甸区侏儒山街代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MA4KM9B23F。法定代表人:胡康,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贺亮星,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茂兴路5号万龙中央公园5号写字楼第1-3层8-9号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73752276XQ。负责人:朱介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明诉被告武汉康鑫辉煌运输有限公司、贺亮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王明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明负担。审判员 谢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瑞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