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孙氏与李敬佩、李敬伟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孙氏,李敬佩,李敬伟,李桂芝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2031号原告:李孙氏,女,1935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告:李敬佩,男,1958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告:李敬伟,男,1967年9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告:李桂芝,女,1963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孙氏诉被告李敬佩、李敬伟、李桂芝赡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敬永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向原告李孙氏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原告于收到通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00元,逾期不交,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李孙氏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敬永审 判 员 赵贵欣人民陪审员 杨继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邵明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