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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民督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伍远情、伍春雨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伍远情,伍春雨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鄂1087民督21号申请人:伍远情,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申请人:伍春雨,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申请人伍远情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其声称被申请人伍春雨分别于2015年10月14日、11月24日两次向申请人伍远情借款合计10000元,并立下借据二张,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讨无果,现要求被申请人伍春雨给付现金1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伍春雨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伍远情人民币1000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伍春雨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中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