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终2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2254李波与上海仓尽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波,上海仓尽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22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波,男,汉族,1989年6月11日生,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仓尽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嘉美路1988号6幢2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9161760XH。法定代表人:许焕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育泽,该公司法务。上诉人李波与被上诉人上海仓尽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2民初2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波于2017年8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李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秋云审判员 罗希夷审判员 周韵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马筱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