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终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孙常国与福建省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志勇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常国,福建省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志勇,吴建庭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180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暨反诉被告):孙常国,男,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霞,女,山西天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暨反诉原告):福建省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地址:莆田市。法定代表人:刘子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辉,男,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何志勇,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一审被告:吴建庭,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上诉人孙常国、福建省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绛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6民初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认定福建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孙常国已支付的1306071元的工人工资应属本案所涉工程量中的一部分,而上诉人孙常国对已完工工程量的基本事实不清,尚欠工程亦不清。一审法院应查清后依据双方各自的主张正确判决。基上理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绛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6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绛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福建省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300元,上诉人孙常国预交的9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拂挠审判员 董大有审判员 兰晓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姚一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