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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民初5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5310陈青霞与陈守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青霞,陈守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5310号原告:陈青霞,女,1964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响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军,男,1966年5月31日生,住响水县。被告:陈守江,男,1962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响水县。原告陈青霞诉被告陈守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陈青霞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青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依法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陈青霞负担。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勋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