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1民初5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5310陈青霞与陈守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青霞,陈守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5310号原告:陈青霞,女,1964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响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军,男,1966年5月31日生,住响水县。被告:陈守江,男,1962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响水县。原告陈青霞诉被告陈守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陈青霞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青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依法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陈青霞负担。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勋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