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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执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秀娟申请执行李萍、徐平雪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娟,李萍,徐平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2111号申请执行人李秀娟,女,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拉来特旗新林镇。被执行人李萍,女,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被执行人徐平雪,女,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山泉镇。申请执行人李秀娟与被执行人李萍、徐平雪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21民初3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请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准许申请执行人李秀娟撤回执行申请。二、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32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孙再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