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7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卫芳与上海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车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芳,上海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车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7386号原告:张卫芳,女,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铮佳,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何京广,总经理。原告张卫芳与被告上海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车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张卫芳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芳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