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付桂芹、梁建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桂芹,梁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财保37号申请人:付桂芹,女,196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易县。诉讼委托代理人:杨丽红,女,易县晴天法律服务所。被申请人:梁建国,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住址易县村民。申请人付桂芹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梁建国驾驶的现存放于易县万祥汽修有限公司的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保全价值70000元)。申请人付桂芹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并以此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付桂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提交了易县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告知当事人就扣押事故车辆要求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通知书》,该通知书内容为:交警部门扣留时限已到,特告知在2017年8月13日前到易县人民法院申请办理诉前财产保全,综上,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梁建国驾驶的现存放于易县万祥汽修有限公司的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付桂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章红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艳红付桂芹:1393021****梁建国:1393022**** 关注公众号“”